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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原则是什么?
释义
    离婚后,双方主张抚养子女时应考虑以下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双方要求时可优先考虑一方有特殊情况的;父母条件相同时,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应被考虑;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可被允许;抚育费根据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等多种方式。
    法律分析
    离婚后如果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的话,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六、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办法不止诉讼一个,离婚父母如果能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也是极好的。
    结语
    离婚后双方主张抚养子女时,按以下原则处理: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两周岁以上子女,双方要求时,可优先考虑以下情况:已绝育、生活时间长、无其他子女或父母身体状况不利。条件相同时,如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应考虑。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抚育费根据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固定收入者一般支付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多个子女费用者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者可参照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此外,离婚父母能达成协议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可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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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