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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隐瞒欺骗消费者怎么赔偿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欺诈行为包括销售掺假商品、虚假宣传、骗取预付款等。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投诉维权。分工明确,不得重复处理。
    法律分析
    一、隐瞒欺骗消费者怎么赔偿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消费者维权投诉找哪个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若提供欺诈行为的商品或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欺诈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欺骗性价格等。消费者维权投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寻求支持。根据国家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等行为的查处。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投诉,避免重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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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7: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