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宝鸡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宝鸡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理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7、住所证明; 8、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