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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次盗窃累计数额的时间限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多次盗窃的时间是在“一年内”,这里的“一年内”是一周年,而不应理解为“当年”。因而,“一年内”可以跨年度,但必须限制在一周年期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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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