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3、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