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地下室条款不明确
释义
    筑用地使用权可分为地表、地上和地下三个部分,各自独立行使权利。因此,地上的房屋和地下的地下室可以一起或分开进行出售。若合同未约定地下室,则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若在签订前承诺有地下室,则可凭录音证据维权。
    法律分析
    筑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可以对它们单独行使权利而不涉及对方。因此,作为地上部分的房屋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可以一起出售,也可以分开出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地下室,则是不包括在合同类别中的。如果是签订之前承诺有地下室的话,可以以录音证据进行维权。
    拓展延伸
    地下室权益被忽略:二手房过户合同存在隐患
    在二手房过户时,地下室的权益被忽略是一个存在隐患的问题。由于地下室未被写入过户合同中,可能导致未来产生纠纷和争议。购房者应当注意,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确保地下室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地下室的使用权、产权等相关事项明确记录。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谨慎处理地下室权益问题,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结语
    购房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务必注意地下室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地下室的使用权、产权等相关事项明确记录在合同中,避免未来产生纠纷和争议。建议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谨慎处理地下室权益问题,可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2: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