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后自愿投案的情况有几种:主动投案、因伤或病委托他人代投案、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在逃跑中自愿投案、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抓、或在亲友规劝下陪同投案。 法律分析 刑事自首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後主动投案的;犯罪後因病或受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方式投案的;在罪行尚未被发现时,被有关单位盘问或教育後,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在逃亡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已经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以及在非本意情况下,在亲友劝说和陪同下投案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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