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如何量刑? |
释义 |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构成条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为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一、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怎么量刑 1、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法院的量刑为:一般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构成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3、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既遂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构成的条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为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罪行在主观方面需要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过失不构成此罪,但后果严重者可被追究玩忽职守罪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八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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