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发生工亡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丧葬补助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抚恤金=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亲属抚恤金标准。夫妻双方=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而死亡的伤残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风险提示: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员工工亡企业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亡,上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赔偿,由企业自行承担。 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待遇应当按照什么标准?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风险提示: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辞职后生育保险待遇还存在吗? 员工辞职后生育保险待遇不存在。如果辞职后,员工无工作,处于不在保状态,则不满足生育待遇的享受条件,不能享受。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风险提示:女职工生育保险在生产完后 12 个月内都可以报销。报销费用包括: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4、其他费用。 员工未婚先育,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吗? 员工未婚先育,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劳动法》规定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条款,这些都是适用于所有女职工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区别“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来说,她们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的相关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为非婚生育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最后总结一下,如果员工是未婚生育的,哪怕缴纳了生育险,除了正常的产假休息之外,其它的待遇以及产假工资也是没有的。风险提示: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风险提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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