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费不超过7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分段比例计算后累加收费。除每件收 取不超过7000元的基本服务费外,可根据争议标的,再按不超过下列标的比例 分段计算后累加收费。 3、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是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的标准收费;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的50%收取律师服务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仲裁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代理再审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案件执行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5、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6、以上以计件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以标的比例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下浮50%。 7、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若因工作量增大、不可预见因素增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确实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暂行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