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块一位置范围:丁堂行政村耕地以南,丁堂行政村耕地以西,丁堂行政村耕地以 北,丁堂行政村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牡丹办事处丁堂行政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梅园社区耕地以南,梅园社区耕地、桂陵社区耕地以西,梅园社 区耕地以北,梅园社区建设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梅园社区、桂陵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侯店社区耕地以南,侯店社区耕地以西,侯店社区耕地以北,侯 店社区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侯店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