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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释义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一、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
    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9.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_法出版书籍等读物的,依照_法出版的_为,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
    有下列_为之_的,由新闻出版_政部门没收违法发_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反规定,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2.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_及法律法规禁_内容的出版物的。
    3.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4.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_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_法出版物的。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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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