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都有哪些 |
释义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2、第十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二)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 )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四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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