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解决途径? |
释义 |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责任。对于一房多卖情况,应按照登记、占有、付款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若出卖人提出抗辩,法院可考虑追加其他买受人参与诉讼,同时需协调处理其他买受人的要求。 法律分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导致无效,那么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置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进行相应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在一房多卖情形下,根据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付款数额及先后顺序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如果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可以考虑追加其他买受人参加诉讼,并依据原则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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