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能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能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有:固有利益的损失赔偿,如: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的损失、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他损失费用等。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以下这些:(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二、农村房屋买卖无效有哪些损失 合同无效责任理论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赔偿范围大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对出卖人而言,其直接损失主要是买受人居住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用,可参照同类房屋出租的租赁费进行确定;其间接损失,主要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交易机会的损失,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交易。 2、对买受人而言,其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其间接损失主要是丧失与其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而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另行购房的损失。 三、购房合同无效定金可以要回吗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应当返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但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因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此种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包括缔约费用及其利息、准备履约费用及其利息、履约费用(不含履约本身)及其利息和丧失与第三人订约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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