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二、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主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四、主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什么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玩忽职守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 二、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 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知道存在重大事故的隐患,仍然不对相关事故因素进行排除,仍然组织他人冒险进行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行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来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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