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第二次开庭对原告的影响 |
释义 | 二次开庭对原告的影响需按照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内容如下: 1、二次开庭对原告是否有利并不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法院需要第二次开庭的原因和开庭审理情况来进一步分析确定; 2、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如果认为有些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或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就可以通知第二次开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以及其他因素来确定开庭次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准确的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因为在第一次庭审中可能会出现证据过多,证人过多或者案情比较疑难复杂,第二次开庭就是为了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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