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是 |
释义 |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如下: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 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但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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