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2012年底,浙江省所有参保人员已全部领到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浙江省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已在杭州、嘉兴、绍兴、衢州4个城市试点展开,社会保障卡将率先在医疗保险业务中应用。 在全省范围内,参保人员如果在异地生病,只要持该人社会保障卡就可以就医,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可大大简化异地就医的结算流程。 据悉,浙江省已完成省级和试点城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和异地就医结算应用。 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医疗保险,浙江省还将逐步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中的应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