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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在什么时候
释义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仲裁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有几种类型: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已向有关部门请
    法律分析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那么,仲裁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何时?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在什么时候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有几种类型
    1、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时效什么时候中断或中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或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使当事人无法行使仲裁权利,从而导致仲裁时效期间暂停或终结的情况。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或中止有以下情形:
    1. 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交仲裁申请的,可以中止仲裁时效期间;
    2. 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后,因没有收到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或者拒绝仲裁的答复,或者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致使仲裁时效期间暂停的,可以中止仲裁时效期间;
    3. 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后,对方当事人承认仲裁管辖并且未提出异议的,可以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上述中止事由的影响。
    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或中止,不一定会导致仲裁时效的消灭。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仲裁申请权,否则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仲裁申请权,但仍要求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语
    仲裁时效是保障权利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了解其起始时间和计算方式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并非固定不变,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中断或中止。因此,当事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时效规定,以便在时效期间内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仲裁法(2017-09-01)\t第七十四条\t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03-23)\t第五条\t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四条\t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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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7: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