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有哪些相似之处 |
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似之处: 1、法律制度是债务的保全措施之一; 2、保全债权; 3、必须通过诉讼行使; 4、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负担相同。原告都是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一、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原告撤销权和代位权能合并审理吗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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