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时间 |
释义 | 一、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时间 (除节假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长治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条件 1、依法获得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标准的学历证书; 2、依法获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依法参加省级(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由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或就读学校(在校生)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如实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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