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两年。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为第一天。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