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行为人有过错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损害后果 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一、建筑工程安全员有哪些义务 (1)项目安全员是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2)监督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资料管理工作。 (4)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5)熟悉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