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共同支付的,且双方一直使用共同财产支付房屋贷款,那么这套房屋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判定产权归登记方,但应根据双方出资和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以双方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且双方之间持续存在财产混同。婚前后一直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贷款,且无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系借款。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来源非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产权登记方也应根据双方实际出资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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