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方姓氏如何上户口 户口? |
释义 | 针对当前领取《医学出生证明》时,新生儿姓氏不随父姓或随母姓而使用第三方姓氏的情况,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户口申报中婴儿姓名项目登记的通知”,通知规定:1.苏州大学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医院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在为新生儿出具《医学出生证明》时,新生儿姓名项目必须随父亲或随母亲的姓氏登记。2.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婴儿出生申报时,婴儿监护人或户主不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婴儿姓名申报,提出按第三方姓氏申报户口的,可以凭婴儿监护人提交的以下证明材料经县(分局)公安机关审批后为其变更姓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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