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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轻伤二级能否取保候审
释义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二级的,是属于犯罪情节比较轻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交通事故重伤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重伤标准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二、重伤属于几级伤残
    重伤属于几级伤残,需要当事人去做伤情鉴定来判断。具体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三、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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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