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毕业迁出太原户口的时间和材料 |
释义 | 毕业迁出太原户口的时间:材料齐全,即可当场办结。毕业迁出太原户口的材料:毕业证;申请人户口页、身份证。 一、从学校到户口所在学校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大中专毕业生要求户口回原籍落户申请表(落户地派出所领取); (二)本人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原籍地居住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入学迁出时的户口迁移证存根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籍地派出所查询、复印); (五)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 二、大学生迁户口的利弊是什么 大学生迁户口利弊如下: 1、好处。有利于就业以及考区当地的公务员等;有利于及时的办理个人证件,如身份证、出国签证、护照等,还有考驾照等;毕业后有利于享受城市的配套服务; 2、坏处。人事档案关系托管一般是有期限的,达到期限时,如果没有找到工作,还是要打回原籍的。 一、新生迁入户口方法如下: 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 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交身份证办证费;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 二、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方法如下: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4、办理迁移证交工本费。 总之,大学生迁户口利弊都有。好处,有利于就业以及考区当地的公务员等;有利于及时的办理个人证件,如身份证、出国签证、护照等,还有考驾照等;毕业后有利于享受城市的配套服务;坏处,人事档案关系托管一般是有期限的,达到期限时,如果没有找到工作,还是要打回原籍的。 三、毕业后大学生迁户口怎么办 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的办法: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