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刷储蓄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 |
释义 | 盗刷储蓄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金额。如果是盗窃并使用,涉嫌盗窃罪;如果是伪造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因此,在生活中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来消费。 法律分析 一、盗刷储蓄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 盗刷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 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二、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在生活中个人都会同时拥有很多银行卡,很多事时候就会不小心丢失或者被偷。而在知道是别人的银行卡的前提下进行刷卡消费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在使用刷卡的金额超过5000元就已经构成犯罪也就是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在生活中不能随便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来消费。 结语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消费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刷储蓄卡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取决于数额和行为性质。如果我们不慎丢失或被盗银行卡,应及时报案并与银行联系,切勿随意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消费。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财产安全,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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