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