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影响商业秘密纠纷解决? |
释义 | 竞业限制协议在商业秘密侵犯案件中的作用: 竞业限制协议不直接影响商业秘密侵权的成立与否,但可作为证明商业秘密保密性、被告行为违法性及过错程度的证据。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协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作用: 涉及竞业限制的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不但在程序上有区别,而且有其各自不同的审理思路和请求权构成要件。对于竞业限制合同之诉,法院的审理要点通常是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以及根据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法院的审理要点则是原告主张的技术或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依法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对于如何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我们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与否是违约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直接影响商业秘密侵权的成立与否,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一般也无需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在侵权案件中没有意义: (1)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因此可以作为证明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证据。 (2)可以作为证明被告行为存在违法性的证据,即被告在存在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当然,在多数情况下,离职员工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也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竞业限制协议也不是行为违法性的唯一证据。 (3)可以作为证明被告过错程度的证据。 结语 竞业限制协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竞业限制协议不直接影响侵权的成立与否,但它可以作为证明商业秘密保密性、被告行为违法性以及过错程度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限制协议在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并非行为违法性的唯一证据,离职员工在法律上也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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