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工伤事故调查中,确定哪些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措施存在缺陷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 对于工伤事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工作措施,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规程,向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2. 如果事故调查时发现,单位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那么应当认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措施不到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备,告知劳动者工作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不得让未经培训的劳动者从事有特殊危险性质的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劳动者、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因此,在工伤事故调查中,应当通过了解和分析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措施是否到位,来确定相关责任和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