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统筹地区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第一,由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第二,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由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汇总后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认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