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批捕了能不公诉? |
释义 | 批捕了能不公诉的情况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酌定不起诉的情况;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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