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三)、正式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在本市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 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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