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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五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除外);新政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新政保留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五类建设项目的减免政策,即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可免征配套费。10日日起,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免征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配套费;
    (五)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第十条 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划设计要点附红线图、规划许可核准图、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缴费人还应当向征收机构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缴费材料,对于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缴配套费的核算和审批,并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对于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征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缴费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缴费人在收到征收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全额缴清应缴配套费。
    第十五条 应缴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减免手续办结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材料,供规划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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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