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携带的资料 |
释义 | 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包括购房、离退休、失去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房租超支等情况。提取时需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书和支票。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可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区县分中心申请提取,其他职工需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提取金额将转入个人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余额,无继承人则纳入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简单明了。单位经办人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支票,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单位核实并填写申请书,然后前往银行服务网点或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打印《受理回执》交给职工确认,并将一联和证明材料交还给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将转入职工的个人联名卡账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包括购房、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房贷款等情况。提取公积金时,应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对于职工死亡的情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余额,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将余额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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