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部门分工、工作安排、经费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分工等内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形式》 第二十七条 对选择宅基地或者安置房安置的,应当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