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哪些罪名? |
释义 |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多个罪名,包括虐待被监管、被看护人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违法替考罪、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失)渎职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审判信息罪、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恐怖活动预备罪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制度实施罪。这些罪名主要涉及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或被监护、看护的人,在法律 法律分析 一、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一部分新增的罪名 (1)虐待被监管、被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于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如果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虐待家庭成员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二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违法替考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失)渎职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非法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虚假诉讼罪 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十)泄露审判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十二)恐怖活动预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制度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强制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十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拓展延伸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包括虐待被监管、被看护人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违法替考罪、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失)渎职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恐怖活动预备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强制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其中,虐待被监管、被看护人罪和虐待家庭成员罪旨在保护受监管人、被看护人的权益,对犯罪者进行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罪和违法替考罪则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失)渎职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则针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保障网络安全;恐怖活动预备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则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强制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则分别涉及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持有、宣扬行为,对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进行规制。这些罪名的增加和加重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于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表明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方面所做的努力。 结语 以上是一段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的文字,列举了新增的罪名及其相关条款。这些新罪名的出台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新罪名,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18)\t第五条\t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18)\t第四条\t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18)\t第一条\t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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