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普通护照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
释义 | 湘潭普通护照的办理步骤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制证,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和第五条。公民因非公务原因出国需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并且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申请护照变更加注。在国内,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换发或补发普通护照的申请。 法律分析 一、湘潭普通护照办理的步骤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制证。 5、办结。 二、湘潭普通护照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结语 湘潭普通护照的办理步骤为申请、受理、审核、制证和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和第五条。公民因非公务原因出国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并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护照的变更、换发或补发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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