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转让合同协议书 -合同订立 |
释义 | 法律分析: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xx房屋的权利义务全部让于乙方。 二、全部购房款及其它有关费用由乙方以甲方名誉全部交纳。 三、甲方转让出房权后,xxx小区xx楼x单元x层x号廉租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xx只有名誉,没有房屋任何权利。xx之子,xxx无任何继承权利全部转让。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xxx,愿拿贰万元作为对甲方xx、xxx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补偿费用。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如有违约,需按违约方损失的六倍赔偿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法律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条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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