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税务局卡着不给发票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如果税务机关无故拒绝给予发票,那么当事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