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下签订的协议怎么样才能有法律效益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私下签订的协议只有在满足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该法律,私下签订的协议也可以不进行公证。私下签订的协议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私下签订的协议只有在满足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该法律,私下签订的协议也可以不进行公证。 一、私下签订的协议怎么样才能有法律效益 私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益必须满足: 1.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采用协议书形式订立协议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私下签订的协议需要公证吗 我国法律上没有严格要求签订的协议一定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有办理公证,因为如果双方有一方违法协议要求,有办理公证的协议会比没有办理公证的协议更能获得法院的采信。协议一旦签订就赋予法律效益,公证是国家政府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这份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的作证,可以在公证处签订协议,也可以签订协议后提供给公证处公证。 三、私下签订的协议如果不履行会怎样 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私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益的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其私下签订的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私下签订的协议只有在满足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该法律,私下签订的协议也可以不进行公证。私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益必须满足:1.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采用协议书形式订立协议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六条\t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二十条\t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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