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与房产分割 |
释义 | 离婚官司中,子女抚养权与房屋产权无直接关系。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按照不同情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以及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离婚后夫妻一方消耗、毁损、灭失的财产无需补偿。 法律分析 一、打离婚官司要到孩子是否就能拿到房子 1、打离婚官司要到孩子不一定就能拿到房子。子女抚养权和房屋产权,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至于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多分份额,如果双方自愿,可以;不自愿,只能索要孩子抚养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离婚官司中,拿到房子并不仅仅取决于孩子的归属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竞价、评估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方便生活,并防止权利滥用。此外,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无需补偿。以上原则有助于维护公平和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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