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八条 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