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特殊待遇。怀孕满9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前检查假,具体规定如下: 1. 产前检查假:怀孕满9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月可以享受1天产前检查假。根据实际需要,女职工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产前检查假。 2. 产前假: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不超过90天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支付待遇。 3.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需要,可以享受哺乳假,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累积使用,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以上规定并未明确规定预产假的具体天数,但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天数已包含在预产假中。如果预产假天数不超过90天,那么根据以上规定,实际上您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假期。如果预产假天数超过90天,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建议您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具体政策。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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