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断绝关系? |
释义 | 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不可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包括收养和再婚,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只能在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下解除。再婚关系中,如果没有抚养教育关系,姻亲关系解除即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如果有抚养教育关系,一般不得解除,除非关系恶化或成年继子女负担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1、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 3、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可以人为的解除。 4、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6、但是,都没有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也就是说,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人为的解除的。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人为解除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 (1)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2)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抚养教育关系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结语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可人为解除。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而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如收养和再婚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随婚姻终止而解除。然而,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且已形成抚养关系,一般不得解除;若继父母关系恶化,可提出解除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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