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能拉配偶为被告吗 |
释义 | 需要看被告的配偶是否与这一案件有利害关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该方的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权确认后,相对人可以另行起诉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保证了审判效率,也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该方的夫妻关系已解除,可以将该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可以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权确定后,相对人再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的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的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确定合同债权。 一、我国法律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应该如何 (一)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另有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中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是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是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二、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四)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五)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六)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七)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八)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九)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十)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十一)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十二)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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