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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合同长期不履行是否有效?
释义
    合同多年不履行仍有效,但违约责任应承担。合同根据附期限规定,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约定,应赔偿相当于违约损失,但不超过预见的损失。合同要约失效情形包括拒绝通知、法定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再次表示同意,视为新要约。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合同多年不履行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合同会在期限届满失效,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会在期限届满时失效。然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以及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这些规定为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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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7: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