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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和诈骗罪本质区别是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思想是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和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其中盗窃罪是秘密犯罪,诈骗罪是公开犯罪。在犯罪手段上,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欺诈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错误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和诈骗罪在性质上的区别有哪些呢?
    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犯罪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盗窃罪需要满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则需要满足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在犯罪形态上,盗窃罪是秘密犯罪,而诈骗罪是公开犯罪。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而诈骗罪是过失犯罪。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盗窃罪和诈骗罪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讲,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理解
    1.对欺诈行为的理解。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并非必然就成立诈骗罪,因为在盗窃罪中也可能存在着实施欺骗的行为。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并不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诈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诈手段并没有使被骗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主动‘自愿’交出财物,则仍然只构成盗窃罪。原则上,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导致其自愿主动的交付财物的作用,假使并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则并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2、对“错误认识”的理解。“认识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而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被害人将财物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加以交付处分。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但其实这种“自愿”是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然后交付财产。
    在欺诈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错误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少了错误认识这一环节,那么就不能构成诈骗罪,即便是构成,也只可能是诈骗罪未遂,不可能是诈骗既遂。所以,即使对方交付了财物,但并不是由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罪或者至多是诈骗罪未遂。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被受骗人当场识破,受骗人由于出于怜悯之情而假装被骗交付了财物,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的差异,即取得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种非常常见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二者的区分并不难,但在某些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既有诈骗因素又有盗窃成分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并不是那么容易。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盗窃罪和诈骗罪本质区别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手段和构成要件不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而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从手段上看,盗窃罪主要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而诈骗罪则主要采取欺骗的手段。
    从犯罪形态上看,盗窃罪是秘密犯罪,而诈骗罪是公开犯罪。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目的、手段和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行为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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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09:13